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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起的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时间:2017-04-07  作者: 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2017316,我院起诉的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支持我院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是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我院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苗头问题控制住,防止这些问题演化成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

我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412,黄国富与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湾头村委会七队签订三年租地合同,承包土地名为“庙门前、杨树仔、坭塘”的基本农田约38亩。20115月开始,黄国富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钩机在承包地内挖取花土销售获利。经高要广新测绘有限公司测量和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肇庆市农业局鉴定,黄国富挖取花土造成承包土地(基本农田)耕作层完全破坏,不再具备种植条件的土地达34亩。20161230,我院向区国土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黄国富非法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处理,使受损的耕地资源得到恢复。区国土分局未依法履职,国家利益仍受侵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等有关规定,我院于2017223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令区国土分局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使被毁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到原种植条件。

在法定期限内区国土分局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46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对该案的案情及法院判决情况作了详细公开。耕地是红线,法律是底线。接下来,我院将认真做好该案的执行监督工作,以司法办案成效切实维护我区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